在建筑工程中,发包人会因为各种各样是什么原因,对工程进行变更的,但工程变更极易给承包人导致损失。那样当发包人需要变更工程,给承包人导致损失时,承包人可以需要那些赔偿呢?
因发包人缘由致使工程变更的要赔偿
依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根据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导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实质消耗的工作量增付成本。
一般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就工程变更,需要赔偿以下成本: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薪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成本、各种管理费等有关人工成本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因为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因为工期拖延致使有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有关成本。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职员的薪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成本。诸如工人薪资上涨、机械租赁价格上涨、材料成本上涨等。
但应该注意的是,承包人能需要的赔偿成本,是需要依据其实质损失来确定的,不限于上述陈述的集中。
总之,只须承包人因为发包人工程变更,致使损失的,只须有证据材料都可以需要赔偿。只不过若是承包人缘由致使工程变更的,不可以需要赔偿,甚至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一般请来讲,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赔偿就能了,毕竟总是之后还需要继续合作。假如没办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就要准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