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房产市场不断升温,商业地产租售都非常兴旺,但随之而来的是租金拖欠、房子转租等状况,引发很多商业地产出租纠纷。下面,律图我们就整理了商业地产出租的十大陷阱,期望大伙可以提升警惕,防止上当。
陷阱1、出租主体
商业地产出租合同签订前需要核实房子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在房子买卖中心查看房子权属登记状况。如此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房子出租合同的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不是一致。应该注意的是,假如出租方并不是房子所有权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则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子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假如出租房子是两人以上共有些,则需要得到全体房子所有权人的赞同或授权。承租方一旦忽略对出租方主体资格的审察,则或许会掉进房东“合同效力”的陷阱。
陷阱2、土地性质
国内建设用地用权按作用与功效划分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等不相同种类型。依据物权法和有关房产法律规定,房子实质作用与功效应当与土地作用与功效一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比如在居住或工业用地上开设商业项目,则有肯定的法律风险。大家曾遇见如此一个案例,当事人出租工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子开设酒店,装修进行了一半后却发现因土地性质问题没办法通过工商、消防等审批程序。申领不到合法的经营执照,当然就没办法再继续承租和经营下去。
陷阱3、转租问题
转租是商业地产出租中常常遇见的,且关系双方切身利益的敏锐问题。房子的转租一般分为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指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将它承租房子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换言之,即在房东书面赞同的状况下,承租人可以充当“二房东”把承租的房子部分或全部再出租,并从中获得收益。但假如承租人未经房东赞同擅自转租,则构成违约行为,紧急的可致使房东解除房子出租合同,收回房子。
第二种转租方法是房子承租权出售,指在房子出租期限内,承租人将它在房子出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子出租合同的行为。这种转租方法也是“盘店”的一种方法,但在盘店的过程中一般还会涉及到装修,设施、技术的一并出售和补偿,所以在合同中应分别约定了解,并且要由新的接盘方与房东重新签订房子出租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只有如此,三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陷阱4、装修改造
商业地产的承租人在接手后一般都会对房子进行不同程度的装修改造。在此提醒物业装修改造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1、需要事先得到房东的书面赞同。2、不可以损害原房子主体结构,影响房子建筑安全。3、装修工程的消防报批和验收责任由承租人负责。4、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装修折旧与补偿方法必须要约定了解。大家在实践中常常遇见的案例就是房子租期未满,因为各种缘由致使双方合作破裂,这个时候,承租人的装修投入总是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装修需要拆除还是补偿,补偿的规范又是什么,为防止双方陷入争执的僵局,事先的约定是很必要的。
陷阱5、消防问题
商业地产在出租中一般需过两道消防关,一是房子在竣工验收时应获得的房子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备案登记;二是将出租房子用于商业经营场合时在开始营业前应通过的消防安全检查。前者是业主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承租人的责任。
曾有如此的案例,承租人将出租房子装修好申请消防验收时,因逃生楼梯不足通不过消防检查而不可以开始营业。可是房子本身的结构又不合适再添建逃生梯,结果自然导致房东与承租人之间互相指责,推诿责任,酿成诉讼。为防止类似的纠纷发生,承租人在出租合同签订前最好请工程专业职员实地查验出租房子是不是拥有所开办的经营项目的硬件条件,装修改造策略也应先获消防审批后再动工,并应事先约定好双方各自的消防责任。
陷阱6、配套设施
商业地产要正常运转,不能离开健全的配套设施和平时维护,诸如供电供水设施、中央空调、锅炉、电梯、安防设施等,无论什么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日后的正常经营。出租方一般考虑的是如何保证配套设施的合理用与养护,延长使用年限。而承租人则需考虑配套设施的出货近况是不是满足自己长期运营的需要,比如水电负荷、空调功率等。因为商业地产的租期一般较长,有些甚至长达10年以上,因此明确配套设施的保养修理责任非常重要。比如某设施到达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出现问题没办法修复的状况,更换责任、成本分摊与以后折旧的方法都要考虑周全,约定了解。
陷阱7、违章搭建
按有关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获得房子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各类违法建筑都是不能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所出租的房子如有全部或部分是违法建筑,则将致使出租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受利益驱使,房东与承租人在合作之初总是对违法搭建问题达成某种“默契”,觉得只须没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大伙就相安无事。却不知,这种默契却经不起时间和利益魅惑的考验,极易成为一方日后撕毁合同的借口。
陷阱8、权利负担
在房子出租合同签署前承租人应付物业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以确认出租房子是不是存在权利负担或缺陷。比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权属存在争议的物业就不可以进行出租。
除此以外,出租房子上设定了抵押担保是否会对出租导致影响呢?《物权法》颁布将来第一百九十条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出租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出租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物业的出租关系与抵押关系允许同时存在,但成立时间在先的权利效力大于成立时间在后的效力。
因此,假如房子先抵押,后出租的,业主应该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也应该通过房地产登记查看主动知道物业权利负担的有关状况。双方还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抵押权达成导致出租合同解除的,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善后事宜怎么样处置等。
陷阱9、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条规定即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拥有以下条件: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需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出租合同。假如出租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此项权利。2.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决定出卖出租房子后享有,并且需要在接到出卖公告后三个月内行使,如双方无其他约定的话。3.承租人需要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同等条件,主如果指价格与价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法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优先购买权。从出租人一方说,假如出卖出租房子而不公告承租人,或者在公告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建议即出卖房子,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出租房子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违法行为。日常,有些业主因对此法律规定不知道,没履行供应前的公告义务,后被承租人起诉到法院需要确认房子交易合同无效的状况也时有发生。
陷阱10、经营责任
商业地产出租势必涉及到承租人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的问题。出租方与承租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承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出租物业上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自主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有些出租合同赋予了业主对承租方经营合规性的监督权,包含当承租人出现紧急违法行为的时候,业主享有可以提前解约,收回房子的权利。因此,承租人对此切不可大意,既要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也应该注意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商业地产出租实务中,还存在诸如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陷阱,因为本文篇幅所限,在此没办法一一详述。总之,既能达成互利双赢的商业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租双方各自的法律风险,是所有当事人的一同愿望,也是大家在实践中尚需不断总结提升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