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幼儿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因为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死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因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达成与其他缘由,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因为法律对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使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学会适用的条件。
绑架别人后,又推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推行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由于绑架人获得了赎金后杀害了被绑架人,是加重情节,影响极恶劣。在不考虑其他原因的首要条件下,主谋一定可以判死刑的,两个助手积极推行杀人行为的话,应该也可以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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