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别人产生婚外恋爱,别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状况下,或许会赠与其财物。
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备促进恋爱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因为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没办法达成。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情况的错误认知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配偶者在与别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别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之规定,赠与物应予返还。因为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倡导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